引用楼主的原文:“律师解答:宠物属动产,既然协议归女方所有并已交付,就属女方专有。探视权一般来说针对人而言,目前我国法律无相应规定,女方可自行决定。”
当然,从我国现有法律条文来讲,律师的解答是有道理的,符合法理学的原则。可是“探视权一般来说针对人而言”,就不排除有其特殊性。狗狗不是亲属,在离婚的协议中无法权重其的“探视权”。但狗狗作为人所共知的特殊感情动物,应当一事一议。男主人在与前妻个人协商对狗狗探视权不能解决的情况下,不妨离开法律解决的途径,求助社区居委会,以民间调节的方式,争取在有限制的前提下,说服女主人,允许男主人和狗狗适当团聚。于爱宠有利的事情,女主人很可能会有限度的同意。
已经离婚的双方,都应当明了,他们的爱宠狗狗,虽然不是“亲人”,但它的特殊性确实有“家庭成员”的成分的。它不是单纯的“动产”。我想,对此人皆尽知。